近日,齐鲁晚报·齐鲁壹点记者从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,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,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,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,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:《通知》)。
自《通知》印发之日起,山东省燃煤发电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,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.3949元/千瓦时基础上,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%,燃煤发电企业与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%限制。
同时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,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。电网企业尽快发布首次向当地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,公告1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,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。已参与市场交易、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,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.5倍执行。居民(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)、农业生产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,用电价格不变。
《通知》要求,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执行方式。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的,结算时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(含线损和交叉补贴,下同)高峰时段上浮50%、低谷时段下浮50%、尖峰时段上浮70%,市场电价峰谷浮动比例低于上述浮动标准的,按上述标准执行。高峰时段:8:30-11:00,14:30-21:00;低谷时段:12:00-13:00,23:00-7:00;其余时段为平时段。尖峰电价在6-8月实施,尖峰时段:10:00-11:00,19:00-21:00。分时电价执行范围,力率调整电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。
电力现货市场结算(中长期、日前、实时)电量,其电能量交易价格、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。